




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,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软件著作权,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制度。我国<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>规定软件的---复l制品---可以:
1.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、性能而进行---的修改;但是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。
2.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,通过安装、显示、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,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
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出质的,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l家---进行质权登记。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,应提交下列文件:(1)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;(2)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l证明;(3)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;(4)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软件著作权代办费用,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l证明;(5)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,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;(6)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,软件著作权代办,提交授权合同;(7)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、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---要求价值评估的,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;(8)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,软件著作权---,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。
根据<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>的规定,软件开l发者开发的软件,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,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l犯。此外,软件的复l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l权复l制品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该软件的复l制品持有人应当停止使用、销毁该侵l权复l制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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